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 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三,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 规划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六,申请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施工图纸 七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人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按行政区划到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进行申报。二。市规划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和内部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周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对应当缴费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的缴费通知按房屋批准建设面积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 市规划局应予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 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后 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五。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施工,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一、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二.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维修.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建 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的地段或拆迁红线已划定地段内的建筑物,二 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规划绿地或其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三,现有完好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居住需要 四、影响四邻、消防 交通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的房屋,五、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民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审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