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 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 室内外高差 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 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 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 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 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 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 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 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