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保留其房屋,并需要对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县 市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 122号.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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