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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