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利用第四十一条 古城区内优先开展下列经营活动、一,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二、销售地方土特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三.收藏.交易和展示民间工艺品、四,商业,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五,传统特色产品,工艺美术品的制作和销售 古城内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 电影电视剧拍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第四十二条 修缮后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对社会公众开放.古城内具备开放条件的建筑物。在征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后.可设立游览标志 开放游览,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古城保护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居民利用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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