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第二十八条 古城管理应当实行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以家庭,单位.社区共同负责的责任体系.第二十九条 古城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文物.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古城办的意见.第三十条、因地下管网。消防、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街巷的,应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古城办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科学控制古城区内常住人口规模.合理控制原住民,外来人口比例.尽量保持古城区原住民之间相对紧密的邻里关系、对占用非居住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对人口密集区的居民适度外迁、降低古城的人口密度.第三十二条,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制定符合古城保护实际的消防技术方案.因保护需要。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无法达到消防标准的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相关单位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的利用方案应征求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中明确保留、有条件成套改造的公有住房出售时,买方应当按照古城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并履行房屋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维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文物部门或建设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 施工企业的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施工企业的资质应报古城办备案 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资质年检。第三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和内部使用功能的,应当征求古城办的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第三十六条。古城内沿街广告,店招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设立沿街广告、店招的须经市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 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征求古城办意见,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第三十七条.古城内严禁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堆物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临时性的户外商业活动、须经市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批准 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第三十八条.古城内安装空调 非支架型太阳能热水器 阳光棚等。不得破坏古城传统风貌,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支架型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空调等设施应进行必要的装饰,已安装的支架型太阳能热水器应逐步更换。第三十九条 古城内的街巷.道路体系应进行梳理和优化.加强古城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鼓励非机动车出行.积极推行公共交通。第四十条,古城内积极推广垃圾清运市场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加强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居民和游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