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 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 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 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 堆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 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 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 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 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 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 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 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六,仓储用地、W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 供应设施 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 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 供热等设施用地,2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 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 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 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 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 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E1,指江.河,湖.海 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 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 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 沼泽地,废窑坑等、8 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 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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