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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 C5。指医疗、保健 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 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 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 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 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 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 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 U2 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指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 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 特殊用地、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 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 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 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 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E1。指江.河 湖、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 耕地 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 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 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 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 指集镇 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 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 90 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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