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 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 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 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 绿篱,草坪 花坛等处不得吊挂 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 合理设置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 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 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 旗帜,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 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建筑工程 拆迁工程 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 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 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 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 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