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 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 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 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 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 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 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 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 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 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 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 修复。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 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 广场,绿地 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