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现场,消除危害.第三十六条 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 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没收擅自饲养的牲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打骂 侮辱当事人。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侵占当事人物品,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条,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拒绝,阻挠其履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 从其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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