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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 收集.整理 保管.统计,鉴定 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 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 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 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 室。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 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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