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 伪造档案的 三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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