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 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 市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 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 拆迁项目性质确定。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取得拆迁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做好下列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二。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证件。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使用示范文本,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宜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应当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 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