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包括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和充装站充装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及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和瓶装供应站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第四条 发展燃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保证安全 稳定供气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应做好燃气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燃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燃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燃气的权利并有安全正确使用燃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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