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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和名称应及时报燃气供应,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燃气钢瓶加热和用明火检漏,四、禁止摔砸钢瓶 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五,禁止自行排放残液,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 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同意 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二十七条、非居民生活燃气使用单位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用气。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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