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做好档案的防火 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 对破损 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 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 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 丢失、涂改 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 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