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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损毁 丢失,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其他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 室 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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