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 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第七条,对新建.扩建 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 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 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 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 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八条。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