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黄政办。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 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第十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