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在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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