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城镇水体6.2,1,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6 2,2,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6.2。3 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 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6 2,4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6.2,5。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6 2、6。当城镇内河通过闸 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6,2。7.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并应大于0,5m。6.2 8,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6,2,9、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有自排条件的地区,应以自排为主 受洪 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潮排涝水闸,并应设泵站排放 6。2 10,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