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 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 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四 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五。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七。业主名册。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 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