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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宜按斜线向后退让 三、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 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 1,1。5,即56。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三十五条、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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