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三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四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四十一条 在沿江,沿湖 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 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四。熊家沟 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