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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教育 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新产品 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二,鼓励投资开发.三废 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 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 三、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 利用本地资源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 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六。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八,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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