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七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依照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为实施城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环保,文物保护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城镇规划区、城镇郊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其他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年实际投入补偿,征用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六至十二倍、征用人工草场的加收人工草场投资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四至八倍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第三十二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各县.市 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第三十三条,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二 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 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临时占用土地的实际损失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公共设施。职工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而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本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三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按照省财政40 州财政10,县 市,财政50。的比例分成,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及中低产田改造,第四十条,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一、以地抵贷、抵债,易房,易物的、二、以房地产作为经营使用条件联合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者联合经营的,第四十二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对拟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与受让方产生意向性协议,随同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工管部门收回原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田土地登记机关向承租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四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对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财政出资的办法,作为对土地使用者的资金投入 也可以采取国家入股办法.形成国家股 第四十七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一、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抵押贷款合同、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 由土地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四十九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移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