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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配电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设计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4。1.2 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工程性质.非线性负荷配置与危害程度 电磁环境等因素.在谐波评估基础上确定谐波电流、电压暂降等限值指标、工程设备招标时,应根据供配电系统允许的谐波。电压骤降及闪变的限值标准编制技术文件,4 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中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4、1 4,供配电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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