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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对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鉴定结论、第七条.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由省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 环境保护等部门成立耕地和矿产资源破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鉴定和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内设耕地破坏鉴定组和矿产资源破坏鉴定初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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