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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 第十条 违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一,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二、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硬化、厚度5厘米以上的、三、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原有耕作层被破坏达到30厘米以上的,四.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农作物种植的、五,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第十一条,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等要求。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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