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第十条、违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一、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二、采用水泥或其它建筑材料固化 硬化。厚度5厘米以上的。三。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致使原有耕作层被破坏达到30厘米以上的,四,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耕地被污染 不适于继续用于农作物种植的、五.其它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要求.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可不认定为破坏耕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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