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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要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具有一定技术实力 第十四条.各方职责 承担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施方案,内容的。须及时报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项目单位要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进展情况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完成期限。所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必须在两年之内完成,并在之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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