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 采用地下水源 土壤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三 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 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 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 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 三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 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 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 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 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 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 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 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