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 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 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 8元.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 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 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 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 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 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 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 提出拨款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 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 的补助资金 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 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