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 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二。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不能协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 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五十部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合同,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前查验相关资质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取得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过街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告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电梯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第十七条、电梯需要改造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优先约请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改造。未与电梯制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请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乘客被困后,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电梯出现故障 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 电梯故障排除,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 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 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一条、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加装电梯,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第二十三条。地铁,车站 机场。码头 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在人流高峰期。上述单位应当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 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三,帮扶老.幼、孕 残人员安全乘梯、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五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三.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电梯附属设施、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五.乘坐处于火灾,地震等灾害中的电梯.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