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 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 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 排放时间段 排放种类.渣土吨位。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 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 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 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 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 时间运行 不得沿途丢失.丢弃 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