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 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 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 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 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 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 渣土吨位 许可证有效期限 监督电话.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 2004,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 丢弃 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 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