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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临沂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临沂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 应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诚信考核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诚信考核不良行为由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直接入库。上报的良好行为信息需经市住建局相应科室.单位、审核确认后入库 第二十五条、原,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到期后的加分奖项可按要求进行加分。减分项按本办法施行后进行减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9日、市住建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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