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31日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 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 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 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五 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 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 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 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