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 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 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 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 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