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 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 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政公用 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 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 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 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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