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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 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 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 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 粉刷。残缺.破损 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 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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