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 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 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 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 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 危险建。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 造型,色调.体量、形式 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 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 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 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 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 涂改 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