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 广告彩旗 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 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体量、形式 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 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 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 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 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 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 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 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 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 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 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