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 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市政公用,工商 环保 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 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二.危险建.构 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 体量。形式。位置 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 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 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 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二 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 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八条.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 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海城市.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