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 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方式,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机泵。泵房 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三。城市供水单位是指取得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营单位 四,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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