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 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 聚众滋事、十一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 要限期归还 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限期清除,赔偿损失。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 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 植物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 挖砂 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