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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 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 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 狩猎。捕鸟,放牧禽畜 三。抛撒废弃物 四 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 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五,损坏,移动 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 八,擅自摆摊设点,九 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 埋坟 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 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 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 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 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 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 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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