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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 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 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 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 三、抛撒废弃物,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攀登树木 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 涂抹及张贴标语 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打逗 恐吓动物 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 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 烧荒,种地 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 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 植物生长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 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 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 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 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捕鸟、放牧禽畜的。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 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 处以三元的罚款.四 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 烧荒 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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