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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市、区封闭式的游乐园,观赏园、花圃园,植物园、动物园和综合性公园、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公园实行开园.闭园。封园等管理制度。开园,闭园和封园时间根据季节确定、封园,闭园后,游人不准在公园内逗留。第五条。游人凭票入园游览,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 狩猎,捕鸟、放牧禽畜,三,抛撒废弃物 四,践踏草坪.采折枝叶,采摘花果、摇曳 攀登树木。在树木和设施上刻划.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五,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六 打逗 恐吓动物,向动物笼舍、观赏鱼池投掷食品等物品,七,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擅自摆摊设点,九。烧荒,种地,点篝火.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十一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游览区行驶,第六条。科研单位在公园内采集种籽和动。植物标本 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取土。埋坟 堆放或晾晒物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交纳占用绿地植被补偿费后、方可占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占用的。要限期归还、第九条,公园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批准手续.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赔偿损失 进行说服教育外,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携带危险物品的 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二。狩猎 捕鸟,放牧禽畜的 除没收枪支等器具外、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撒废弃物的、处以三元的罚款。四。毁坏公园设施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花卉树木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六,践踏草坪绿地的 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毁坏草坪绿地的 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八.捕捞水生动。植物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九,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十、烧荒,种地,点篝火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泻污水和废水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挖砂。取土。埋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三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逾期不归还的 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的罚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园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自治县,镇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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