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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临时用电审批程序第七条、凡属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提交用电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第八条,供电部门应根据用电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开展现场勘察 供电方案编制,自供电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双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的答复工作,单电源客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的答复工作、第九条。临时用电设备安装完毕后 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经专业验收合格后 供电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安全用电协议后方可投运 临时用电专用变压器还应装设负荷采集装置,第十条、临时用电期限.一,临时用电的使用时间每个周期为六个月.临时用电客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提前3天到供电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签定供用电合同,如客户对原签订的合同无异议 可申请继续执行合同,每次延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二、逾期不办理延期 永久正式或销户手续的,供电部门可对其终止供电,对超过临时用电期限的客户,供电部门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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