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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供电。水利 建设,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将临时用电安全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管、协调联动,对检查中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临时用电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第十九条,针对在建住宅小区在临时用电期间存在私自外转供电.入住居民等情况 有关部门发现或接群众举报后。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查处 可采取终止供电等强制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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