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 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 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 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 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 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