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 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未经设计 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 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 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 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 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 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