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 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 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 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 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 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 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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