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 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不得阻挠 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 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 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 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