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 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 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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