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 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 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第九条、机构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 质监、人民银行.银监 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安,民政 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完善升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综合服务平台 提高综合性业务办理场所的服务水平 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