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市财政部门参加.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记录相关材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建立单位公积金缴存,红.黑名单。制度.公布单位缴存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 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等手续,有权监督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十条,对单位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举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 举报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完善网站、查询机,微信公众号等查询方式、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查询公积金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单位和职工对本单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 贷款等信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五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稽核和管理制度体系、严控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