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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 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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