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 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二 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 合法情况、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 合法情况 四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五 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 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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