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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初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 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 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 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 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 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四,利用职权 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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