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 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条、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辖区内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边地下水源保护区、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本辖区范围内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水排水管网、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 财政。工业和信息,公安 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 林业。畜牧水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相关的灵寿县.正定县,新乐市,鹿泉区,新华区、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止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